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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要闻】你“预约点单” 我“沉浸授课”——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积极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培训******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那么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就会让每个人都成为弘扬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主体。”;

  “谈起东北抗联,想必大家脑海中立马浮现出一个名字——‘杨靖宇’。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在新时代,我们就是要宣传、弘扬杨靖宇精神与东北抗联精神,发挥红色文化引领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党员干部培根铸魂、增劲赋能,奋力谱写红色教育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我们的学习书苑通过主题文化墙、核心研读区、教研沙龙区、学习大讲堂等沉浸式教学功能,围绕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深刻领会执政理念,实现课与课的联通、教与学的互动、知与学的融合,进一步促进党的创新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成为学院‘第一课堂’。”……

  一段时间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到干部教育培训中,精心设置课程,采取你“预约点单”,我“沉浸授课”方式,从多个维度积极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培训。

  与此同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数说”二十大等一系列以精神之光照亮奋斗之路激发复兴之志的党的二十大专题课程和精品微课程,也将陆续“走心”“出新”。

  “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参加培训真的是一次难忘的学习经历,在这里,我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聆听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感悟到了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作为党员干部,要以本次培训为契机,大力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以能担重任、善谋大局、完成使命为目标方向,在奋进新征程中体现政法干部的使命担当。”听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的宏伟蓝图、东北抗联精神的伟大意义一一展开,参加辽源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政治素养提升班的学员朱建勇,情不自禁鼓起掌来。

  学习形式的多种多样,课堂教学的有声有色,学员听讲的有滋有味,让一个个宣讲学习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通过这些天的学习,让我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收获颇丰。专题教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行动纲领——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授课教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使我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进一步夯实理论根基、提高政治站位。通过专题教学《东北抗联抗日斗争的启示》,令我感悟到:以杨靖宇将军为代表的东北抗联将士们勇赴国难的爱国情怀、绝对忠诚的理想信念、战天斗地的艰苦作风、团结战斗的大局观念。在今后工作中,我将牢记新时代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继承和发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在本职工作上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集安市新任职乡科级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学员郭玉泉感慨道。

  纸上谈兵不如严抓落实。《吉林省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铸魂赋能”工程四项配套行动计划》下发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主题,以组织一场集中收看、召开一次传达会议、开展一次理论学习、举办一次高端讲坛、实施一轮专题培训、搞好一次基层宣讲等“六个一”形式,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系列活动,聚力做二十大报告的学习先行者、理论宣传者、践行示范者。

  在此基础上,围绕二十大精神谋划《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2023年课程设置规划》,迅速推出学习贯彻的教研成果。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学习书苑第一课堂教学、沉浸式情景教学馆和红色吉林主题教室建设、红色资源系列现场教学点打造提升等学院重点工作中,将培训线路进一步向全省“三地三摇篮”红色标识相关地市拓展延伸,满足学员体验式教学培训需求,不断提升学院红色教育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我们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多悟一分,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教学培训、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各方面全过程。深入挖掘东北抗联精神和红色吉林精神的时代价值,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为推动吉林振兴取得新突破激发前进动能、汇聚精神力量。”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冬言之凿凿。

  文字来源:隋二龙

  图片来源:信息技术部

  主审 | 曲相东

  编审 | 孙吉麟

  编辑 | 孙晓亮

  李 坤

  校对 |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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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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